依據:
•停車場法第14條、25條、31條暨「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及第92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公告事項:
• 收費方式: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位者,停車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每輛大型重型機車均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
• 停車方式: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至機車停車場,倘違規停放於機車停車場者,本府將依規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收取移置所需費用,另違規停放於機車停車場之停車費,並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費率標準收費。
• 機械停車場考量操作安全問題,不予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 實施日期:自111年5月1日零時起。
• 有任何停車疑義,請逕向本市交通處停車場管理科洽詢(電話:03-5234615)
•停車場法第14條、25條、31條暨「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及第92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公告事項:
• 收費方式: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位者,停車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每輛大型重型機車均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
• 停車方式: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至機車停車場,倘違規停放於機車停車場者,本府將依規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收取移置所需費用,另違規停放於機車停車場之停車費,並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費率標準收費。
• 機械停車場考量操作安全問題,不予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放。
• 實施日期:自111年5月1日零時起。
• 有任何停車疑義,請逕向本市交通處停車場管理科洽詢(電話:03-523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