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第 二 條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 上級政府之補助。
- 公有路外停車場營運收入。
- 公有路邊停車場營運收入。
- 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 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 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 候車設備委外經營收入。
- 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公有停車場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費用。
- 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 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支出。
- 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 取締違規停車部分支出。
- 公有停車場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 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 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相關人員人事費支出。
- 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暨相關人員工作獎金。
-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 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 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 其他有關改善本市停車設施之費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