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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相關規定

身心障礙優惠停車辦法
發布日期: 
105-04-10
類  別: 
停管業務相關法規
詳細內容: 
◆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由本府社會處辦理申請
※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時,請依規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供查核,如未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請勿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避免遭警察單位執行拖吊移置,如後續提出相關證明,恕無法受理,敬請車主配合。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
第12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第13條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
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14條 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 身心障礙者於公有路外(邊)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辦法: 
1.路邊停車場優惠辦法:自103年6月1日起延長受理身心障礙者註銷停車單時間為15天並調整身障者停車優惠方式
公告事項: 
(1)實施時間:自103年6月1日起全市收費路段(使用PDA電腦開單)。 
(2)實施地點:本市收費路段一般停車格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同一路段每日僅優惠一次,每次最高3小時,不滿3小時以3小時計(若離開後返回同一路段或同一路段移動至不同車格,則不再優惠),超過3小時部分即依該停車場收費費率逕行收費。 
(3)核銷日期:身心障礙者接獲停車繳費單於15日內辦理核銷,逾期即依規繳費。

2.路外停車場優惠辦法:本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搭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請於出場時先至各停車場管理室辦理停車優惠,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請出示身心障礙手冊及駕駛執照等證件供查核,搭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請乘坐之身心障礙者出示身心障礙手冊供查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停車優惠手續,但上開優惠僅限出場之當日當次為限,非出場之當日當次停車部分,依各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上開優惠措施之當日為每日零時為屆,超出當日零時部分,即依各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其他縣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搭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免費停車三小時,逾免費停車時間之車輛,即依各場收費費率逕行收費;另停車場已開放本市身心障礙月租優惠停車方案,其費率依各停車場優惠標準辦理。
瀏覽人次:13279 人    更新日期:10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