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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管理相關規定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105-04-10
類  別: 
停管業務相關法規
詳細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1. 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之款項。
  2. 上級政府之補助。
  3. 公有路外停車場營運收入。
  4. 公有路邊停車場營運收入。
  5. 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6. 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7.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8. 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9. 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10.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11. 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12. 候車設備委外經營收入。
  13. 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 公有停車場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費用。
  2. 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3. 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支出。
  4. 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5. 取締違規停車部分支出。
  6. 公有停車場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7. 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8. 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相關人員人事費支出。
  9. 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暨相關人員工作獎金。
  10.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11. 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12. 促進捷運、公車或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13. 其他有關改善本市停車設施之費用。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人次:5210 人    更新日期:105-04-10